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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国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申请人和工作人员的移民信息
在美国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纽约总部工作需注意的移民信息
1、美国国民或永久居民:
纽约总部的所有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工作人员,包括美国公民和永久居民,都需要在东道国主管机构,即美国驻联合国代表团 (USUN) 进行登记,并由美国国务院分配个人身份识别码 (PID)。这包括所有从事固定任期和临时任务的人员、个人合同工/顾问、借调到纽约总部的人员、全职实习生和联合国志愿人员。
• 我的合法伴侣或未婚夫(妻)并非美国公民,可以申请 G-4 签证吗?
美国公民和永久居民的非美国公民伴侣没有资格获得 G-4 签证,因为这类签证是一种附属签证身份(即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就业人员的签证身份相关联)。
•我的家属并非美国公民,可以申请家属就业授权(即工作准证)吗?
美国公民和永久居民的非美国公民家属没有资格申请工作准证。此类就业授权仅适用于符合资格的 G-4 家属。
2、非美国国民或永久居民:
所有非美国公民、非永久居民、获得庇护或难民身份、或儿童入境暂缓遣返 (DACA) 身份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纽约总部工作人员,以及来自“美国免签/ESTA”国家/地区的旅行者,都必须获得 G-4 签证才有资格获得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雇用资格。这包括所有从事固定任期和临时任务的人员、个人合同工/顾问、全职实习生和联合国志愿人员。
纽约总部的所有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工作人员,包括美国公民和永久居民,都需要在东道国主管机构,即美国驻联合国代表团进行登记,并由美国国务院分配个人身份识别码。
• 我是一名来到纽约的 G-4 签证持有者,与我一起居住在纽约的家人可以保留他们自己的非 G-4 签证(即商务、工作、留学等签证)吗?
- 与儿基会员工同住的非美国公民的所有直系亲属、配偶和受抚养子女也必须持有 G-4 签证身份。其他标准将适用于 21 至 25 岁之间的受抚养子女。
- 其他签证身份(H1-B、L-1)的配偶必须在被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录用的同时获得 G-4 签证身份。
- 持有 G-4 签证的员工的同性和异性同居伴侣:
- 陪同在美任命员工的、或者前往美国与其相聚的该员工同性和异性同居伴侣将不会获得新签或续签的 G-4 签证,除非该员工提供结婚证明。
- 目前持有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之后批准的 G-4 签证并且希望续签的同性和异性同居伴侣必须提供结婚证明。如果没有此类结婚证明,将要求同居伴侣在 30 个日历日内离开美国,除非通过改变非移民身份获得留在美国的单独授权。
• 哪些人必须申请就业授权/工作准证?
-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员工的配偶,持有 G-4 附属签证,目前正在美国但在联合国共同制度之外寻找工作。
-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员工的符合资格的受抚养子女,持有 G-4 附属签证,目前正在全日制学校就读,并且正在美国但在联合国共同制度之外寻找工作,即使该工作是无薪实习生/志愿人员。受抚养子女申请工作准证的最高年龄为 23 岁。
- 我何时可以开始为我的家属申请就业授权/工作准证,如何申请?
- 希望获得工作准证的符合资格的非美国公民家属必须在联合国签证委员会的帮助下填写《跨机构请求记录》(I-566 表格)来申请就业授权文件 (EAD)。申请工作准证的先决条件是 G-4 家属必须在美国驻联合国代表团登记,并在受理一到两个月后由美国国务院分配个人身份识别码。
有关 G-4 签证和工作准证申请的更多信息,请访问美国国务院网站和常见问题解答,以及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网站。